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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实施问答
一、《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的关系
答:《办法》与新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以下简称GB7718)同步实施,二者相互协调,各有侧重。GB 7718作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主要规定了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强制性标示项目以及食品标签标示的技术性要求。《办法》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散装食品的标识标注行为,强化食品标识监督管理,更好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
二、如何理解“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示事项应当在最小销售单元外包装上标注”?
答: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所有强制标示事项,必须在最小销售单元外包装上标注,便于消费者识读。以下情况,不符合在最小销售单元外包装上标注的要求:比如,带有防伪标志的酒盒,将强制标示事项标注在酒瓶上,消费者必须破坏拆除酒盒包装的防伪标志,才能识读强制标示事项。再如,透明包装的包装饮用水,将强制标示事项标注在标签内侧一面,消费者必须通过透明瓶身及瓶内液体透视才能识读强制标示事项。
三、如何界定预包装食品包装的主要展示版面?
答:预包装食品包装上展示最大字号标注的食品名称、商标、净含量的同一平视面,可视为主要展示版面。
四、《办法》规定,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应当在包装上设置独立区域具体标注,设置的独立区域有何具体要求?
答:独立区域是指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的特定区域,且不与标签上标注的其他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重合。鼓励在包装上用与背景对比明显的框线划出特定区域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
五、如何理解标签上标注的强制标示事项与背景颜色对比明显?
答:标签上标注的强制标示事项所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与背景颜色对比,能够便于消费者在常规消费场景下直观获取标示信息,可视为对比明显。
六、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是否必须以白底黑字的形式标注?
答:标注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与背景颜色对比明显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白底黑字,但是白底黑字是在各类消费场景下最易于识读的标注方式,鼓励使用白底黑字的形式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
七、在包装饮用水等透明包装瓶、易拉罐或者玻璃瓶产品上采用激光蚀刻或激光喷码方式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是否符合与背景颜色对比明显的要求?
答:在透明的塑料瓶、玻璃瓶或易拉罐上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可采取下列方式之一,便于消费者清晰识读:一是采用紫外激光蚀刻等方式,使标注的食品日期与瓶盖、瓶底或瓶身色差明显;二是在食品标签设计印制时预留独立区域,在贴标过程中将食品日期以颜色对比明显的方式标注在该独立区域;三是采用二氧化碳激光在透明瓶体、易拉罐体上加大加粗加深蚀刻食品日期的字体,并在主要展示版面清晰、准确标注引导语,如在包装饮用水的主要展示版面标注“保质期到期日见瓶肩”,并在瓶肩位置用高度为3.3毫米的数字进行标注。
八、生产日期或保质期到期日如何标注引导词?
答:标注生产日期或保质期到期日引导词,可以在具体日期前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等作为引导词,或者在标签上标注“生产日期和(或)保质期到期日见某部位”作为引导词。
九、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的引导语“见包装物某部位”,如何描述准确?
答: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的引导语应在主要展示版面标注,其指示的具体位置便于消费者理解、查找。以瓶装饮用水为例,采用“见瓶身”作为引导语,属于描述不准确,可采用“见瓶颈”“见瓶肩”“见瓶底”“见瓶盖”等作为引导语。
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字体高度有何特殊要求?
答:“见包装物某部位”字样的字体高度应当符合《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十一、如何确定多层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
答:对于单层包装的预包装食品,应当以包装工序完成的日期作为生产日期。对于多层包装的预包装食品,应当以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工序(即内包装)完成的日期作为生产日期。
包装完成后,即单层包装工序和多层包装食品的内包装工序完成后,仍需灭菌、发酵等工序的,可以将相应工序完成日期作为生产日期。
十二、国家标准《地理标志产品 普洱茶》(GB/T 22111)和黑茶系列标准(GB/T 32719)规定在适宜的条件下,普洱茶、黑茶可长期保存。这类食品如何标注保质期到期日?
答:普洱茶、黑茶等食品在适宜的贮存条件下可长期保存时,保质期到期日可以以保质期“长期保存”的形式表示。按照此形式标示的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其食品安全性及品质应长期保持稳定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执行标准的相关食品安全及质量要求。
十三、标注净含量的字体大小是多少?
答:标注净含量的字体大小应当同时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和《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十四、个别文字(如I)、数字(如1)较窄,如何理解字体高度与宽度比值不大于3的要求?
答:《办法》中字体高度与宽度比值以同一字号字体中具有完整外框占据最大视觉空间的典型字符为准,汉字以“田”字计,数字以“0”计,字母以“o”计。
十五、食品标识中非强制标示事项的字体大小、颜色对比等是否也要执行强制标示事项的同样要求?
答:食品标识中强制标示事项应当符合《办法》的要求,非强制标示事项应当易于消费者辨认和识读,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建议参考强制标示事项的字体大小、颜色对比等要求进行标注。
十六、同一预包装食品内含有多件定量包装食品的,应当标注规格,是否必须标示“规格”字样?
答:“规格”作为引导词可选择标注。
十七、动物源性食品名称如何满足《办法》第十六条有关体现所用原料的要求?
答:为避免食品名称欺骗、误导消费者,《办法》强调食品名称应反映食品真实属性、如实体现所用原料,规定以动物源性食品原料制成的食品,其名称体现畜禽肉或者动物性水产品原料的,该原料应为主要原料。其中,名称仅体现一种的,所用原料应全部来自该畜禽肉或动物性水产品;名称体现两种以上的,所用原料应按添加量从高到低在名称中排序。如,使用牛肉、猪肉两种原料制作肉丸,不得以“牛肉丸”作为食品名称。
十八、以动物源性食品(畜禽肉或者动物性水产品)为原料制成的水饺、包子等食品,其名称如何体现畜禽肉或者动物性水产品原料?
答:水饺、包子等食品名称如果体现动物源性食品原料的,应按照动物源性食品原料的添加量从高到低在名称中体现。如馅料中仅使用牛肉作为唯一的动物源性食品原料的水饺,可称牛肉水饺。如馅料中使用虾仁、猪肉作为动物源性食品原料,且虾仁添加量高于猪肉添加量的包子,可称虾仁猪肉包子。仅作调味使用的动物源性原料(如速冻馄饨中使用少量虾皮调味),可不在食品名称中体现。
十九、哪些形式属于在食品标识中标称适合未成年人?
答:食品包装上标注的文字、图像足以误导消费者认为该食品适合未成年人食用的,视为标称适合未成年人,商标除外。如固体饮料包装上使用婴幼儿形象。
二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及相关问答中规定了调制乳粉(仅限儿童用乳粉)及相应液态产品中营养强化剂的允许使用品种及使用量。若儿童用乳粉及相应液态产品按照GB 14880规定使用营养强化剂,是否可作为“标称适合未成年人食用”的依据?
答:企业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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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非法添加!市场监管总局完善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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